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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成都消防维保
时间:2025年11月19日 11:18
各区(市)县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成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过程,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加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及监管(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维修、加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包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机构】依托建筑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协调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员单位由各相关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各相关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市)县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以下简称镇(街)〕、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按照“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做到发现、报告、劝阻、处置、销号等动态闭环管理。 依据“全面覆盖、分类监管”的工作原则,实行施工安全告知承诺和信息登记(备案)制度,重点强化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 第五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编制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培训。 (二)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协调指导镇(街)、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依法处理。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执法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广应用省“蜀安·焊”安全管理大数据平台和相关信息化平台,对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区(市)县政府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园区管委会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镇(街)、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信息登记(备案),健全完善日常宣传、开工登记(备案)、过程巡查、完工销号等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基本情况,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工程信息进行核实,对涉及保温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实行备案制度。 (三)向参建单位发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告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备案)、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督查督办等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采取工程治理、避险搬迁、除险加固等方式,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五)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 (六)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群众诉求,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七)统筹强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 (八)可通过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责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类别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 (四)履行信息登记(备案)义务,开工前主动向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项目负责人签署《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并留存备查。 (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署保护协议,对需要迁改的管线,由管线建设单位编制管线保护方案,经管线管护单位确认后组织建设;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 (八)确保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涉及保温材料的,应主动向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申报备案。 (九)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还应通过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明确的方式对动火作业进行申报备案,鼓励录入省“蜀安·焊”小程序。 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十)工程完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工程完工销号。 (十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不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房屋土地出租不减免所有权人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报告。 (十二)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三)委托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十四)鼓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管理或监督。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工程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三)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并留存备查。 (四)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安全管理。 (五)落实动火审批,动火作业前,对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确保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清理到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动火作业时,设专人看护,动态清理可燃物并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确认无火灾危险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处置。 (六)落实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设置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七)落实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九)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十)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二)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十三)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及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正确实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施工公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工程概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反映,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各部门公开电话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 (二)含深基坑、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 (四)施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 (五)涉及改动防火分隔、人员疏散与避难条件的。 (六)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模板工程、暗挖工程等其他危大工程清单内的。 第十二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遵照以下要求。 (一)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后,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巡查。 (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五)施工单位应组织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并检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违规违法处理】镇(街)、园区管委会发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授权执法事项范围内的,依法查处;对授权执法事项范围以外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对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 1.成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指引 (范本) 2.成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范本) 3.成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表(范本) 4.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公示牌(范本) 5.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6.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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