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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维保记录数量与消防主机历史记录少2条!
作者:成都消防维保
时间:2025年11月26日 08:3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涉企第三方服务管理,去年以来,我区聚焦安全生产、消防技术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招标代理等四大领域,有效落实联合检查机制,由区助企服务专班牵头,区审管办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平台)开展涉企第三方服务机构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本期对涉及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广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此为警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从业。 案例违法行为:2025年2月,在对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的由浙江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的某广场开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其及两名主要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经调查,浙江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广场的物业单位签订了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根据维保记录,该消防技术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对广场进行维保,维保人员用烟枪测试火灾报警探测器的火警信号功能,维保记录显示火灾探测器的保养数量为40个。根据消控主机的历史记录,该保养区域维保当日的火灾探测器的联动信息只有38条,与记录不符。部分火灾报警探测器维保人员仅观察外观,巡检灯闪即认为其正常,没有做烟气测试。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第4.3.1.1条之规定,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处理结果:浙江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技术服务活动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第4.3.1.1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浙江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某某和该维保项目的维保人员许某某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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