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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27.12万!出具虚假报告、仅1名一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8类违法行为
作者:成都消防维保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08:58
案例简介 2024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江苏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以获取行政部门开办许可。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文件”“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8类违法行为。其中“出具虚假文件”尤为突出,在其否认违法事实且拒不提供评估业务资料的情形下,支队从4个政府部门调取633份开办许可档案,结合现场核查、询问走访、资料印证,不断压缩其申辩空间,最终认定6份报告属于虚假情形。 其中某舞蹈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自2018年瘫痪至今,被其评估为“系统合格”;某编程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被其评估为“合格”,且综合定性报告结论为“I级,低风险,符合儿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其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款第7.4.1条、7.4.3条要求。未按《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6.3.2条标准评估,虚假定性报告结论,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虚假文件的认定情形。处罚告知现场,经联合常州市司法局复议处普法释法,当事人最终认错认罚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2024年8月15日,支队监督检查发现8项违法行为,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二、2024年8月16日,支队对8类违法行为立案; 三、2024年9月10日,向该公司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业务清单、服务合同、账户流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工程师工作痕迹等证据; 四、2024年9月中下旬至10月上旬,分赴教育、文广旅、体育、科技、人社、税务、民生银行调取证据; 五、2024年11月8日,实施处罚前告知程序,邀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公益律师到场,现场普法释法,当事人认错认罚。 行政处罚 经查实,该公司存在八类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十七万六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九万五千二百元。具体有: 一、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出具虚假文件(6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罚款六万五千元;给予陈某某罚款一万元。 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机构仅1名注册工程师,且承接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九万三千六百一十元九角五分,并罚款五万五千元;给予陈某某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给予该公司罚款三千元。 四、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评估业务结论文件、合同文件未按规定保管。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给予该公司罚款一万元。 五、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从业守则等事项。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给予该公司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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