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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都消防维保
时间:2022年9月23日 08:41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四川省安委会近日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由省安委会负责人、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层级对市(州)党委或政府、县(市、区)党委或政府的负责人,省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负责人,有关行业领域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等约谈。 “《办法》出台是在原《四川省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基础上,参照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文件,借鉴省外有关安全生产约谈经验做法,并充分征求相关市(州)、部门意见建议后进行修改完善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川安委〔2015〕4号)同时废止。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共分为总则、约谈情形及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约谈成果运用、附则等共五章二十一条。约谈分为事故约谈和工作约谈两种类型,明确了不同约谈情形和约谈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与之前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相比,《办法》更加细化完善。在约谈对象上,分别明确了对市(州)级主要负责人、市(州)级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县级或者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具体情形。在约谈情形上,《办法》针对不同约谈对象,明确34种约谈情形,其中针对市级主要负责人8种,市级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9种,县级或者开发区主要负责人9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1种,企业主要负责人7种。在约谈程序上,对约谈的启动、实施、整改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形成闭环。 “此外,《办法》还更加注重约谈成果运用,明确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市(州)两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内容,并将约谈情况与评优评先、干部使用等挂钩。”省安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被约谈的单位在1个年度内被约谈3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事故约谈的领导干部的使用,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另外,《办法》还明确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据悉,《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的落实,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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